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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昆明川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龙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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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3-26 14:59:29 打印 字号: | |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云0113民初497号

 

龙锐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川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执法承诺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51415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二十六


 
责任编辑:余磊